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我省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有序做好绿色电力交易工作,现将《安徽省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安徽省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我省绿色能源生产消费市场体系,有序做好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2〕9号)、《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试点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2〕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主体
(一)发电企业:参加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为集中式平价上网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前需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完成市场准入注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具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电力用户: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环境权益付费的电力市场用户,可自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其中,一级用户可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二级用户需通过售电公司代理交易。
(三)售电公司:具有电力中长期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
二、交易组织
(一)交易周期及方式
1.交易周期主要为年度、多月、月度(月内)等。
2.绿色电力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开展。
3.具体交易方式与交易周期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公布。
(二)交易电量
1.一级用户根据自身需求购买绿色电力,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
2.二级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售电公司申报电量需与代理用户约定电量保持一致。
3.绿色电力交易应明确交易曲线(24点),交易曲线由交易双方参考气象预测、自身特性和绿色电力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典型曲线等自行协商确定。现货长周期运行期间,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曲线。
(三)交易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含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权益(绿色电力证书)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其中,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应反映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不设上限,且需大于零。
三、电量结算
(一)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价格按照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规则开展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以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二)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电能量偏差依据中长期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偏差结算与考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10%。发电企业欠合同发电量按照燃煤发电企业市场化结算均价与绿电交易电能量价格的差价清算;超合同发电量按照燃煤发电基准电价结算,由优先购电用户消纳,不参与偏差电量考核。
(三)为发挥储能电站灵活性调节作用,在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我省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产生的损耗费用,暂由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按实际结算交易电量分摊,储能企业按实际结算放电量获得补偿。若省内出台有关储能相关政策,执行最新政策规定。
(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绿电交易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按照现货运行阶段规则执行。
四、绿色电力证书
(一)省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结算等信息,统一为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证书划转服务。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应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证明。
五、交易平台
(一)绿色电力交易通过“e-交易”APP开展,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在“e-交易”APP完成注册。
(二)交易双方采用“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的方式签订电子合同。交易结果在“e-交易”平台一经发布,电子合同即为成立。
六、其他
(一)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修订完善《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等服务性文件,指导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执行。
(三)其他未提及事宜参照《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2〕9号)、《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试点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2〕91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3〕44号)等交易规定执行。
(四)国家及省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