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要求”,切实解决实践中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后,次月享受救助金时间差内的生活困难问题,扎扎实实把党委政府关于临时救助的改革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决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关于印发<蚌埠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民〔202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期安徽省民政厅、蚌埠市民政局对临时救助的总体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临时救助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局对上级文件认真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细则的规范和完善,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相关标准、程序、要求,于2月25日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形成《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区民政局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27日就《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正式印发。2024年3月8日,区民政局印发《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四、工作目标
家庭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个人或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五、救助标准
救助类型和救助对象 |
救助方式和救助情形 |
救助标准 |
急难型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采取资金救助等方式;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
给予当地月低保标准的不低于2倍和不高于5倍的一次性救助。 |
支出型困难家庭;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农村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等情况 |
资金救助;重大和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经医疗机构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超出承受能力,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 |
给于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不低于2倍和不高于10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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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救助;因教育支出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 |
根据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与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不低于2倍和不高于6倍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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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救助:对特殊困难对象,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小额临时救助,由乡、街民政站(所)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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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的人员救助 |
当月审核确认后,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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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申请 |
由居民向所在辖区的乡街、社区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提供个人证件、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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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 |
乡街、社区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和调查,符合条件的,根据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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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确认 |
乡街、社区中心直接审核确认发放小额临时救助 。6倍及以上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乡街、社区中心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材料。 |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通过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保障政策有效落实。下一步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加强台账档案管理。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监测;二是建立走访联系制度,保证救助渠道的畅通,及时发现、及时救助;三是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好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筛选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创新举措
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鉴于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复杂多样,对支出型困难群众超过现行规定范围的明确规定为“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于上述范围,由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规定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救助的问题,从原来规定的“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修改为“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增强基层临时救助的自主裁量权,充分体现授权赋能,发挥临时救助灵活性。
解读机关:禹会区民政局
解 读 人: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张佳佳
联系方式:0552-495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