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站、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民(联)〔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禹会区财政局 禹会区民政局
2024年3月28日
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禹会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完善分层分类的临时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家庭或个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二、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
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10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2-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特殊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对特殊困难对象,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经“一事一议”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定期抽查督导。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20000元的临时救助,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审核确认。
(四)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当月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五、救助程序
落实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发展要求,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个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民政站所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受理审核,区民政局确认。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各乡镇民政站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并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以及蚌埠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区民政局向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特殊紧急情况下,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材料。
(三)办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起 2 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局确认。
区民政局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各乡镇(街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各乡镇(街道)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各乡镇(街道)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及遭遇困难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六、不予救助情形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不配合审核确认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七、监督和保障
(一)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站所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蚌埠市民政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民〔2022〕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蚌民〔2023〕44 号)、禹会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