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张佳佳解读:《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民(联)〔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张佳佳主任就此政策进行解读。
1.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张佳佳: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2.每种类型的救助有什么适用范围?
张佳佳: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于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急难型临时救助分为2种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于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救助方式有哪些?
张佳佳:救助方式分为资金救助、实务救助和转介服务。资金救助是指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物救助是指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置度执行。转介服务是指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4.救助标准是多少?
张佳佳:救助标准分为三种适用情形,一是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10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三是特殊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对特殊困难对象,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经“一事一议”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当月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5.救助金额是根据什么标准制定的?
张佳佳: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定期抽查督导。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20000元的临时救助,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审核确认。
6.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张佳佳: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各乡镇民政站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并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7.咨询方式是什么?
张佳佳: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中心:0552-495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