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张佳佳解读:《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31 09:17 来源: 禹会区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发布主题:禹会区民政局《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524

发布地点: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1008会议室

发布人: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张佳佳

发布单位:禹会区民政局

参会媒体: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禹会区人民政府政务微信、禹会区人民政府政务微博等。

2024524日(周五)上午, 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1008会议室召开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发布会。 

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张佳佳 负责发布相关信息和解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会部分现场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参加 禹会区民政局关于《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本次新闻发布会,将由社会救管理服务中心张主任就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下面,请张主任情况介绍。

张佳佳根据有关安排,现对《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禹会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完善分层分类的临时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资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

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10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2-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特殊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对特殊困难对象,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区民政局,经“一事一议”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的救助

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定期抽查督导。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6-20000元的临时救助,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审核确认。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大家可对临时救助关心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记  者:今年临时救助有哪些创新举措?

    张佳佳:一是推行非户籍地人员遇困临时救助。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发展要求,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外来遇困人员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街、社区中心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增设了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救助的衔接条款。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三是修改了临时救助金额限制。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对特殊情况以及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取消了“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的规定。

   记  者:救助程序有哪些?

   张佳佳: 落实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发展要求,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个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民政站所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受理审核,区民政局确认。

   主持人: 谢谢张佳佳的绍和回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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