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19 09:14 来源: 禹会区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规范各项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禹会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各公办公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

二、考核方式

以省、市、区日常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养老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每年11月底折成对应分数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养老机构各类补贴的发放依据,并与养老机构备案经营管理挂钩,其中80分以上为合格,各类补助按标准全额发放;90分以上为优秀,各类补助按比例增发;不足80分的限期整改,各类补助按比例扣减(扣减部分用于90分以上的增发);不足60分的责令停业整顿,各类补助不予发放。

为进一步强化考核实效,停业6个月以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养老机构年度考核将认定为不合格;拒不接受年度考核的、拒不执行限期整改的养老机构年度考核将认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评分依据

1、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情况

2、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蚌埠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应用和信息报送情况

3、参加市、区民政局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情况

4、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5、接受省、市、区各级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应急管理、卫健等部门专项检查情况

6、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情况

7、处理各类信访、突发事件情况

8、接受乡镇、街道相关事项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二)考核评分标准

1、未完成以上考核内容的,每被区级部门通报一项的扣0.5分;每被市级部门通报一项的扣1分;每被省级部门通报一项的扣2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扣分。

2、在各类工作检查中,未被区级相关检查出问题的加1分;未被市级部门检查出问题的加2分;未被省级部门检查出问题的加3分。

3、代表蚌埠市接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检查的每次加3分。

4、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表彰的每项加5分。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禹会区民政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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