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登录
网站首页
首页
走进禹会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大厅
数据发布
首页
>
禹会区人民政府
>
基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基层两化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律师、公证、人民调解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索
引
号:
003030846/202212-00027
信息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
禹会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6-07-18 09:04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01
名 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的情况说明
关
键
词:
律师
索
引
号:
003030846/202212-00027
信息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
禹会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6-07-18 09:04
名 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的情况说明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01
文 号:
关
键
词:
律师
对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6-07-18 09:04
来源: 禹会区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我区暂未有此种情况发生,特此说明。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分享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