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市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市级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作用和最大效应,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蚌埠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蚌埠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及各县、区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市电力公司适时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县、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污染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加强对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市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市级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3.1.1 市级预警级别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3.1.2 其他预警级别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省级预警发布后,市级预警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省级预警时,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大于150时,视为预警扩展区;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3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发布后,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省级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超过省级预警的,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省级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启动相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省级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31个行业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定制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5)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3.2 发布省级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省级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Ⅰ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Ⅱ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天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等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汇总预警(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主要措施等情况,按照信息日报制度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市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蚌政办秘〔2018〕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