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110-00018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民,其他,其他,DOC
内容分类: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发布日期: 2024-05-08 10:12:36
发布机构: 禹会区 成文日期: 2024-05-08
来源单位: 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指南
文  号: 词: 审批指南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08 10:12信息来源: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指南

申请条件: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受理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办理材料: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办理地点:

蚌埠市禹会区政府服务中心8楼809(禹会区涂山路335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办公电话:0552-4950360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