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指南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指南
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
办理材料:无
办理地点: 蚌埠市禹会区政府服务中心8楼809(禹会区涂山路335号)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52-4950368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3.依法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批准的,根据决定进行办结,制作证照/批文。
5.准时将证照/批文送达申请人。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