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110-00021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其他,其他,DOC
内容分类: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发布日期: 2024-05-08 10:17:25
发布机构: 禹会区 成文日期: 2024-05-08
来源单位: 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指南
文  号: 词: 审批指南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08 10:17信息来源: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材料:无

五、办理地点:

蚌埠市禹会区政府服务中心8楼809(禹会区涂山路335号)

六、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联系电话:

0552-4950368

八、办理流程及期限: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3.依法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批准的,根据决定进行办结,制作证照/批文。

5.准时将证照/批文送达申请人。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