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绿化)城管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怡绿洲小区内砍伐4颗活树木的行为,涉嫌擅自砍伐树木,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在新怡绿洲小区内擅自砍伐4颗树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怡绿洲小区内砍伐4颗活树木;
证据二: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2、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补植4棵与被擅自砍伐的活树木相同树种的树木,已恢复原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
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禹会(绿化)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怡绿洲小区内砍伐4颗活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补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银行(账号:128050102100012239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禹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1年5月11日
联 系人:田**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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