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CG101/202105-0002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绿化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5-11 09:03
发布机构: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1 09:03信息来源: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绿化)城管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你(单位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怡绿洲小区内砍伐4颗活树木的行为,擅自砍伐树木机关2021429案调

,该当事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在新怡绿洲小区内擅自砍伐4颗树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怡绿洲小区内砍伐4颗活树木

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2、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当事人已补植4棵与被擅自砍伐的活树木相同树种的树木,已恢复原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

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禹会(绿化)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怡绿洲小区内砍伐4颗活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补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

罚款,你(单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银行(账号:1280501021000122398)缴纳罚款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禹会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1年5月11日

系人**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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