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蚌自然支处字〔2021〕1号)
蚌埠尚能珠城风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风电场”项目建设期间,未经批准在高新区和禹会区占用0.5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经现场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为0.5亩,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经套合《马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3、勘测报告;
4、协议等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自然支听字〔2021〕3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蚌自然支告字〔2021〕3号),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参照《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0.5亩土地退还给贡姚村集体、姚郢村集体、黄郢村集体和大洪山林场。
2、没收你公司在高新区和禹会区非法占用的0.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六个风能发电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0.16亩(106.6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66.67元;对非法占用的0.34亩(226.6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533.33元,合计罚款人民币5600元,限15日内交到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行铁路支行,账号:3400162860805868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既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禹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梅 春 沈伟
电 话:0552-2155510
地 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