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服务指南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务字(2018)62)
二、承办机构
禹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禹会区各医疗机构(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蚌埠市传染病医院、解放军902医院及辖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的常住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四、服务内容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由诊治医生做出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不能明确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五、服务流程
(一)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应由死者所在的居委会或单位或辖区派出所开证明(写明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由死者家属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死者家属凭以上两个证明、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及死者生前病历到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中死亡调查记录中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第一、二条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将各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每天所办理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登记、根据死亡原因判定、编码和录入上报。
六、咨询电话及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4015488 监督电话:4017820
网上投诉渠道:yhqwjw5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