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112-00076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18 09:22
发布机构: 禹会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2-18
来源单位: 禹会区民政局 性: 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蚌埠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5〕27号)
文  号: 词: 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蚌埠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5〕27号)

发布日期:2021-12-18 09:22信息来源:禹会区民政局 浏览量: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5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716

 

蚌埠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坚持分类施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健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办理程序,制定和细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流程。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规范供养条件。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明确供养内容。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继续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依据《办法》明确的供养内容,制定供养标准、发放供养资金、提供供养服务等。

3.加强供养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大供养机构新建、改(扩)建力度,优化供养机构管理,根据供养人员数量按标准配备管理、护理人员,并将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向当地社会福利中心转型。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

(三)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明确灾害救助责任。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2.增强灾害救助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实行城乡统筹。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严格规范管理,优化办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经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区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资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全额代缴其个人应负担的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各县、区可视财力代缴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2.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救急难”的重要举措,创新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

(五)不断深化教育救助工作。

1.明确教育救助对象。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多种形式进行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教育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

(六)全面落实住房救助政策。

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家庭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2.健全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保障住房退出手续。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

3.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住建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加强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优先安排困难家庭人员从事社区服务。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工作。

1.完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2.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深度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八)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并建立救助标准科学调整机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工作特点,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本着便民简易的原则,明确不同救助金额和情形的审批机关和程序。对于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社区)审批。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引导、护送工作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求助人员身份。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告知或引导等职责,积极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突发疾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

二、健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救助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和制度,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及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

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街道、社区)或县、区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托政务办事大厅,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要制定完善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对于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转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

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四)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明确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根据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就业、住房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

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三、强化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管委会)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民政、教育、财政、住建、人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乡镇(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能力建设。

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创新思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原则上,各乡镇(街道、社区)配备不少于2名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配备不少于1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监督检查。

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设立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公开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蚌埠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蚌埠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现有政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悬挂“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牌匾,设置“社会救助受理服务窗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项目的受理工作。同时,协助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做好相关申请项目的受理、转介、反馈等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158月底前,各乡镇(街道、社区)完成配备工作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细化相关制度及政策宣传资料等工作。201591日起,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正式启用。

三、具体措施

(一)统一标识。规范“社会救助受理服务窗口”服务标准,统一窗口标识,做到“一明显二摆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摆放救助政策宣传单、摆放申请办理流程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二)专人负责。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做到人员到岗、到位。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备或从相关救助部门工作人员中调配。

(三)健全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救助部门分办(转办)制和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等,明确工作人员职责。

(四)规范流程。

1.一门受理。由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救助规定提供必需材料,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统一转办。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在接到救助申请事项后,能在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要按程序及时办理;需要转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救助部门办理。相关救助部门在各自职责规定时限内审批办理救助申请事项。

3.及时反馈。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及办理情况返回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由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统一反馈给救助申请人,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4.资料归档。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要分门别类将所有救助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分类、编辑汇总、归档备查,做到档案资料规范、真实、完整。

(五)明确职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部门依照自身职责负责具体救助申请事项。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住建部门负责住房保障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就业保障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承办机构,具体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乡镇(街道、社区)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求助有门。

(三)强化服务,方便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勤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的受理、转办、审批等工作,让群众办事方便、生活更满意。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蚌埠军分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