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210-00061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0-14 14:47
发布机构: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10-14
来源单位: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性: 有效
名  称: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文  号: 词: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2-10-14 14:47信息来源: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领域(编码)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股室 公开渠道和载体(“■”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权责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 部门三定 其他依据
一级事项(编码) 二级事项                (编码) (要素)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1 卫生健康       125000000 行政许可类事项12500100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125001001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3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第4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政务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125001002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4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政务服务中心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精准推送   □其他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125001003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1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4.《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2016年1月19日修订)。 □精准推送   □其他
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125001004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1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政务服务中心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2016年1月19日修订)。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由省卫生厅承接,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


□精准推送   □其他 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5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125001005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125001006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政务服务中心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内)125001007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6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政务服务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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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25001008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7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政务服务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调整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制定辖区内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并落实执法责任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单位以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单位为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 □精准推送   □其他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内)125001009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5项: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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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125001010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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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生育证核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8项:生育证核发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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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类事项125002000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25002001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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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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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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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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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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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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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政务服务中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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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5项;非法获取相关医学执业、处方等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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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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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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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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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24 1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8项;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或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非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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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4.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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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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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6.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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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28 17.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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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鉴定等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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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9.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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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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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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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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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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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4.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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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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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6.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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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7.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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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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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9.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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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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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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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2.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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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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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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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4.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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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35.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4项:阻碍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职务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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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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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9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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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8.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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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9.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政务服务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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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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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41.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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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2.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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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非法采集、使用、买卖血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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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3.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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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9项:血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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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5.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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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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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6.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无资质、超范围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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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7.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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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8.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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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9.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及时处置、未经论证、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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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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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51.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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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2.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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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依法履行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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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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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5.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发生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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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56.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无有效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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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57.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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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8.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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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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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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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5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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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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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62.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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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6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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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6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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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65.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2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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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66.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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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67.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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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8.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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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69.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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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7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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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2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83 7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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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73.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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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7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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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7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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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76.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质量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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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7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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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78.对医疗卫生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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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7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8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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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80.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2项:违反《护士条例》的处罚-护士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或允许不符合规定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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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81.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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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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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4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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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6项: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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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0项: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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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3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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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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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5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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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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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1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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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1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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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2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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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3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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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8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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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9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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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1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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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0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2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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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3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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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4项: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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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5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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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2项: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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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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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4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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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5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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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6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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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7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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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8项: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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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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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0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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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3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政务服务中心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20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4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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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9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32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37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逾期半年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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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2项: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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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3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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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7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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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0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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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3项: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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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4项: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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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6项: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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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7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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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0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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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4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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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6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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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7项: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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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8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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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9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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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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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5项: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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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7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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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0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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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6项: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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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7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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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5002002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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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3 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44 3.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45 4.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46 5.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47 6.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48 7.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政务服务中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49 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5项;非法获取相关医学执业、处方等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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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0 9.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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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1 10.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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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2 1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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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3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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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4 1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8项;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或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非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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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5 14.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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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6 15.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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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7 16.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8 17.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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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59 1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鉴定等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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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19.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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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20.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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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2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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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2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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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2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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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24.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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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2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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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26.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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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27.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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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2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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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29.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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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3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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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3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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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32.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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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3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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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34.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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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5.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4项:阻碍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职务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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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3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78 3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9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79 38.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0 39.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政务服务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1 4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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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2 41.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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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3 42.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非法采集、使用、买卖血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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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4 43.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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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5 4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9项:血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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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6 45.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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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7 46.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无资质、超范围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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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8 47.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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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189 48.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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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49.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及时处置、未经论证、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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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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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51.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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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52.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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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依法履行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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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5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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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55.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发生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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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56.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无有效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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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57.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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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58.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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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5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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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6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5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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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6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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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62.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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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6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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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6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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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65.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2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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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66.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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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67.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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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68.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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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69.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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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7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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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7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2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213 7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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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73.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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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7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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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7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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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76.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质量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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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7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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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78.对医疗卫生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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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7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8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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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80.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2项:违反《护士条例》的处罚-护士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或允许不符合规定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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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81.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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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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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4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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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6项: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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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0项: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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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3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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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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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5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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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1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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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1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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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1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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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2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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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3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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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8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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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9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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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1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3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2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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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3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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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4项: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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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5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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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2项: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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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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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4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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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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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5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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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6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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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7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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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8项: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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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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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0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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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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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3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政务服务中心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50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4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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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251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9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32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37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逾期半年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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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252 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2项: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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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3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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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7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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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0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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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3项: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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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4项: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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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6项: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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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7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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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0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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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4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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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6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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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7项: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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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8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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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9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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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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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5项: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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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7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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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0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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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6项: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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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7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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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受理和立案信息125002003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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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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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3.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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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4.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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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5.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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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6.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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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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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7.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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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政务服务中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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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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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5项;非法获取相关医学执业、处方等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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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9.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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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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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10.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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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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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1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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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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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1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8项;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或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非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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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14.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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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15.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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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16.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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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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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17.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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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1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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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鉴定等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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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19.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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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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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20.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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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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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2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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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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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2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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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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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2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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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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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24.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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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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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2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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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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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26.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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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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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27.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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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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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2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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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29.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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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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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3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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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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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3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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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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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32.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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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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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3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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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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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34.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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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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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35.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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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4项:阻碍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职务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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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3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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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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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3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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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9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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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38.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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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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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39.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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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政务服务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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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4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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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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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41.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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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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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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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42.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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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非法采集、使用、买卖血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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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43.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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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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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4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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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9项:血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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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45.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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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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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46.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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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无资质、超范围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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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47.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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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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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48.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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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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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49.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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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及时处置、未经论证、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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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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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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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51.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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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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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52.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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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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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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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依法履行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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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5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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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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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55.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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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发生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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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56.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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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无有效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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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57.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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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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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58.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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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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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5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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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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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6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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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5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2 6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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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62.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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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6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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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6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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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65.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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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2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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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66.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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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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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67.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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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68.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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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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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69.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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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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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341 7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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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7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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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2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精准推送   □其他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343 7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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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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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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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344 73.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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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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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345 7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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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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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7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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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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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76.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质量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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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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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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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7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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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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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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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349 78.对医疗卫生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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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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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350 7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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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8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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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351 80.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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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2项:违反《护士条例》的处罚-护士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或允许不符合规定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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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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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81.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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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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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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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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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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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4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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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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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6项: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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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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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0项: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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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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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3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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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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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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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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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5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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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人口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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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准推送   □其他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1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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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1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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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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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1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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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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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2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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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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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3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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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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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8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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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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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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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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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1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精准推送   □其他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36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2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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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3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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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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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4项: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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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5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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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2项: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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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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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4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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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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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5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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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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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6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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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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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7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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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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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8项: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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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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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0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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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3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政务服务中心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精准推送   □其他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80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4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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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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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9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32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37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逾期半年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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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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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2项: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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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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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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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7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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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0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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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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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3项: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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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4项: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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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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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6项: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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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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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7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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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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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0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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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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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4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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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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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6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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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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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7项: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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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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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8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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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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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9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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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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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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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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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5项: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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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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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7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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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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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0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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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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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6项: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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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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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7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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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告知信息125002004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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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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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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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3.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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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4.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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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5.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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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6.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8 7.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政务服务中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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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5项;非法获取相关医学执业、处方等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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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9.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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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10.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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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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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1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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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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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1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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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8项;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或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非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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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14.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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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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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15.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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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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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16.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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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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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17.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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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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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1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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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鉴定等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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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19.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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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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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20.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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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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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2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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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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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2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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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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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2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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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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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24.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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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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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2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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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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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26.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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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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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27.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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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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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2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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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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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29.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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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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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3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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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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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3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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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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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32.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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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3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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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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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34.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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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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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35.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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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4项:阻碍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职务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37 3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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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3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9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39 38.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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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0 39.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政务服务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1 4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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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42 41.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3 42.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非法采集、使用、买卖血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4 43.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5 4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9项:血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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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46 45.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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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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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47 46.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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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无资质、超范围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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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48 47.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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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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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49 48.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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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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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50 49.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及时处置、未经论证、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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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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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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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51.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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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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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52.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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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依法履行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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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5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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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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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55.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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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发生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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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56.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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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无有效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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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57.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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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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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58.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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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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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5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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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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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6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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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5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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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6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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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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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62.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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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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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6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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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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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6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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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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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65.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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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2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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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66.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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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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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67.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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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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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68.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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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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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69.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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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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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7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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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7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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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2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精准推送   □其他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473 7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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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73.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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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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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7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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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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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7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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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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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76.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质量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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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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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7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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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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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78.对医疗卫生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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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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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7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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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8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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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80.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2项:违反《护士条例》的处罚-护士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或允许不符合规定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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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81.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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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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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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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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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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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4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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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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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6项: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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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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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0项: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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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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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3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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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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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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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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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5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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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人口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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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准推送   □其他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1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1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92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1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93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2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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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3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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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8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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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9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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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1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精准推送   □其他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49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2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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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3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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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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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4项: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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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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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5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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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2项: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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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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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4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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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5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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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6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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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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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7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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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8项: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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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0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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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3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政务服务中心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精准推送   □其他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510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4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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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9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32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37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逾期半年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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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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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2项: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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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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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3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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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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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7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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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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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0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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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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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3项: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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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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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4项: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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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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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6项: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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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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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7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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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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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0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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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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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4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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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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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6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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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7项: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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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8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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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9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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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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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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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行政相对人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5项: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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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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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7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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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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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0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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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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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6项: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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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答复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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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7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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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125002005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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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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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3.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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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535 4.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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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5.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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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6.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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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7.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政务服务中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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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5项;非法获取相关医学执业、处方等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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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9.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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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10.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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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1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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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6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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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1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8项;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或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非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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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14.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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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15.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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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16.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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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17.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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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1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鉴定等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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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19.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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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20.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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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2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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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2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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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2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进购及接种管理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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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24.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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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2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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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26.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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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27.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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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2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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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29.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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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3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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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3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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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32.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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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3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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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34.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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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35.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4项:阻碍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职务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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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3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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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3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9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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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38.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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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39.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违反供水、饮用水相关规定的处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政务服务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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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4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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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41.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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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42.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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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非法采集、使用、买卖血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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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43.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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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4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9项:血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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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45.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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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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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46.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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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无资质、超范围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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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47.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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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48.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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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49.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及时处置、未经论证、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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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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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51.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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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52.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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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未依法履行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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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5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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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55.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5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发生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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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56.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无有效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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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57.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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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58.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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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5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违反公共场所相关规定的处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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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6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5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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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592 6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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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62.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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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6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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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6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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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65.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8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2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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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66.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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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67.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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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68.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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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69.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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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7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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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7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2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603 7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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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604 73.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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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605 7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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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7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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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76.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质量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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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7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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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78.对医疗卫生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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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7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8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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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80.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2项:违反《护士条例》的处罚-护士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或允许不符合规定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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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81.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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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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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4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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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6项: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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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0项: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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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3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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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违反学校学生范围相关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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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5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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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政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1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1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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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1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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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2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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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3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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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8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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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9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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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1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政务服务中心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62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2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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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3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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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4项: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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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5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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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2项:违反放射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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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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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4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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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5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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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6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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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7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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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8项: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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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0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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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3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政务服务中心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40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4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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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9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32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37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逾期半年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令限期三个月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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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2项: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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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3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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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7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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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0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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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3项: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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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4项: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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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6项: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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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7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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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0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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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4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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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6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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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7项: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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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8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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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9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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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2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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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5项: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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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7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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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0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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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6项:企业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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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7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等的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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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行政强制类事项125003000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25003001 1.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63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64 3.对采供血机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政务服务中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65 4.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 2016年1月19日修改);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666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67 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8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68 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4项: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69 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5项: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70 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6项: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71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7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72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9项: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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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73 结果信息125003002 1.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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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74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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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3.对采供血机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政务服务中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76 4.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 2016年1月19日修改);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677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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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78 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8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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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79 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4项: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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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80 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5项: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81 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6项: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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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82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7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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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9项: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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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5003003 1.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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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85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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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3.对采供血机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政务服务中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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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87 4.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 2016年1月19日修改);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688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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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8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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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0 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4项: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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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5项: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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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6项: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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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7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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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4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9项: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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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5 行政征收类事项125004000 社会抚养费征收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征收类第78项:社会抚养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办理机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规定。
3.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政务服务中心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6 行政给付类事项125005000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125005001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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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7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125005002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九条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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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8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125005003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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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699 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补助、抚恤125005004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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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0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25005005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第79项:独生子女保健费给付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序号1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25005006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第81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给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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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25005007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序号1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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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3 无偿献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125005008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行政相对人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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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4 独生子女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给付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第80项:独生子女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给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乡/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5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给付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第82项: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给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2.申请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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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6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第83项: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申请材料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乡/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7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职业病防治、放射诊疗、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等的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计划及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政务服务中心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8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计划及方案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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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09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计划及方案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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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0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计划及方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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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1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计划及方案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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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2 对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计划及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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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3 行政确认类事项125006000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办理时限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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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4 预防接种单位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办理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办理时限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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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5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第91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2.办理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办理时限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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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6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登记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第90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办理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办理时限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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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7 病残儿医学鉴定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第92项: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办理材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办理时限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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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8 行政奖励类事项125007000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25007001 1.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19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表彰奖励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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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0 3.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1 4.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2 5.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3 6.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4 7.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5 8.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6 9.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b9c7af22c00944c18d9f1c55a765f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市级,县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7 10.职业病防治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45b18b9cef9042cd8952f665757b1c20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市级,县级,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8 11.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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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29 12.“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e933d388a4ba4a5985e009c80f78c426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0 13.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2014〕3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1 14.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2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第83项: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3 结果信息125007002 1.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4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表彰奖励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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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5 3.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6 4.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7 5.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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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8 6.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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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39 7.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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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8.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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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41 9.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b9c7af22c00944c18d9f1c55a765f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市级,县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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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10.职业病防治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45b18b9cef9042cd8952f665757b1c20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市级,县级,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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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43 11.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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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44 12.“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e933d388a4ba4a5985e009c80f78c426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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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13.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2014〕3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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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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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14.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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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第83项: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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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48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5007003 1.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政务服务中心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49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表彰奖励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50 3.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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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51 4.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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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52 5.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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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53 6.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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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54 7.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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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8.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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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9.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b9c7af22c00944c18d9f1c55a765f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市级,县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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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10.职业病防治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45b18b9cef9042cd8952f665757b1c20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市级,县级,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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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11.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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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12.“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e933d388a4ba4a5985e009c80f78c426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查找到该服务事项,办理层级:省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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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0 13.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2014〕3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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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1 14.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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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2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第83项: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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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3 行政裁决类事项125008000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权限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裁决类第93项: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结果信息——行政裁决书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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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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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4 行政备案类事项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 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 号)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一)登记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准、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 □政务服务中心
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查询。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5 义诊活动备案(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义诊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等信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6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多机构备案(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第1003项: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多机构备案(权限内)
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67 其他权力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考评方案、检查实施情况、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94项: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无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


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768 节育手术合格证审批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09号国务院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95项:节育手术合格证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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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新农合报销审批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厅文件皖卫农[2009]7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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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96项:新农合报销审批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补偿费用。除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外,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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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校验、变更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97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校验、变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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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初审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厅文件皖卫农[2009]7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98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初审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及管理,按照分级审定、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承担具体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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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一般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查、审核)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99项: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一般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查、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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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的初审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100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的初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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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备案  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结果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101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备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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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用人单位的新发职业病例、疑似职业病例的报告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考评方案、检查实施情况、检查结果 《关于加强新发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7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102项:用人单位的新发职业病例、疑似职业病例的报告

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新发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76号)第一条第一款:新发职业病报告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报告。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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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老龄工作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考评方案、检查实施情况、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103项:老龄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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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老龄工作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考评方案、检查实施情况、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第103项:老龄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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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778 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预防接种        125009001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0: 预防接种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25009000 2.服务对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79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125009002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乡镇卫生院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0
健康教育           125009003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3: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市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8.全县(市、区)卫生计生、公众健康教育,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的专项健康科普等信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1
0~6岁儿童健康管理125009004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2: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2
孕产妇健康管理125009005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8号)。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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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老年人健康管理125009006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序号29: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序号32: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即: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序号50: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4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125009007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50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100万人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序号50: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5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125009008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序号50: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6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125009009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序号50: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7
中医药健康管理125009010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序号50: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5.《六安市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六卫计〔2016〕32号):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六安市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六卫计〔2016〕32号)。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8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125009011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89
卫生监督协管125009012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监控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0
基本避孕服务125009013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7: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服务项目和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2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5.服务流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5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1
健康素养促进行动125009014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3: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市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2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25009015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2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9: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16〕89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卫生部《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8号) 。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3
新生儿疾病筛查125009016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有产科资质的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2: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4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25009017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4: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中办妇社发〔2010〕:为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2010年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

2.服务对象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发〔2009〕60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中办妇社发〔2010〕);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5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125009018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6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125009019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服务于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2.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08〕9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08〕93号):各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成立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委员会,市级统筹的市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成立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从具有与该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中选定。 第二条:鉴定申请与受理申请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1)参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患多种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参合农民患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在鉴定之前急需住院救治的,可先行救治,享受住院补偿待遇。病情缓解后补办鉴定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待遇。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7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125009020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8: 病历复制和查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2.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8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125009021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服务对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799
病媒生物防制125009022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0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125009023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1号)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一)项目范围。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2009年各项目县完成应查人数的20%,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应查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二)相关机构职责。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阳性人员的随访。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1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125009024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人民医院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4: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服务对象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2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125009025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人民医院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618号):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

2.服务对象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618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3
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125009026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人民医院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2.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4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服务对象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5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核实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核实转报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2.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7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2.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服务对象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09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6: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0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7: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1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8: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9: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3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0: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服务对象 第5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4
县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1:  县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5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2: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奖励标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3.申请指南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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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6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2.奖励标准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申请指南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办理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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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7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申请材料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咨询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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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8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5: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2.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卫生机构。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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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19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2.服务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0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7: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1.办事指南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办事流程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8号):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3.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2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19: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救助标准 《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3.申请指南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救助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救助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3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0: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2.救助标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3.申请指南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救助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救助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4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六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1: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5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2: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

2.补助标准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皖卫办〔2014〕3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办法》(皖卫办﹝2014﹞3号)全文。

3.申请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5.发放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6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3: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2.补助标准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申请指南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发放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7
公益类应急救护培训 应急救护培训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4:  公益类应急救护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8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5: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小天使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二条(三)款: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29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红总字〔2009〕9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7: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0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相关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28: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1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办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0: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办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办理材料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网: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ac590938164f45aebfd92fd66402fccf

3.办理时限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2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1: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第三条 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3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3: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2.服务对象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红总字〔2009〕9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4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及分库建设的通知》(红赈字〔2002〕28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4: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HLA分型资料有充足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及分库建设的通知》(红赈字〔2002〕28号),制定本办法。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5
门诊挂号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5:  门诊挂号服务
1.《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服务对象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二级医院适用)。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二级医院适用):2.2.1.1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6
住院出入院办理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6:  住院出入院办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7
急诊医疗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7:  急诊医疗服务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服务对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第37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3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39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1: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0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 12);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医保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5: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2.补助标准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卫妇社发〔2009〕91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八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申请指南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发放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1
婚前医学检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6:  婚前医学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办理材料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3.办理时限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4.办理流程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 2、《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2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生委第10号令);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8: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2.服务对象 《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生委第10号令):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3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1: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 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四、公开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的监督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全年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科学比较,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作出权威发布,也可在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4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宣传。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2: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5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5: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6
婚育情况证明出具▲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6:  婚育情况证明出具▲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服务对象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7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分娩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7: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服务对象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服务项目和内容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5.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

6.服务要求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8 疾病应急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三定方案:(七)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承担疾病应急救治管理职责。
救助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49 卫生监督
县(市、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政策,全县(市、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全县(市、区)卫生计生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重大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督察督办情况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6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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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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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50 医疗服务
全县(市、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临床护理管理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县(市、区)属医疗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县(市、区)属医疗服务机构各药品的名称、价格等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51: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禹会区卫健委三定方案:(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 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四、公开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的监督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全年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科学比较,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作出权威发布,也可在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七)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承担疾病应急救治管理职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51 疫苗监管
公开随机抽查清单、监管执法及结果等信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市场监管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40: 预防接种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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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852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
按照规定公开考核结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卫健部门 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禹会区卫健委三定方案:(四)医政医管与药政股(体制改革股)拟订全县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三)工作目标。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通过绩效考核,推动三级公立医院在发展方式上由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在管理模式上由粗放的行政化管理转向全方位的绩效管理,促进收入分配更科学、更公平,实现效率提高和质量提升,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地见效。2019年,在全国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标准化支撑体系、国家级和省级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初步建立,探索建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三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有效提升,分级诊疗制度更加完善。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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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