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CG101/202205-0000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城市燃气 发布日期: 2022-05-16 10:53
发布机构: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16 10:53信息来源: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2〕第2

 

当事人:**,男,19******日,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30921************,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联系电话:183********      

你(单位20224201127实施了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的行为,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机关2022 420案调

, 20224201127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违法行为已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1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3现场照片及说明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明该当事人于20224201127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

1现场照片及说明2该当事人已挖断的约40cm地下燃气管线修复完成,并恢复原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

2022   5 5 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2号、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2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 / / / 本机提出述、申辩听要求),你单位   /   关认单位)的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挖断地下燃气管线,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违法行为已整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你(单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 银行(帐号: 1280501021000122398  )缴纳罚款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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