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2〕第2号
当事人:王**,男,19**年**月**日,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30921************,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联系电话:183********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0日11时27分实施了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的行为,涉嫌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本机关于2022年 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4月20日11时27分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违法行为已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现场照片及说明1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11时27分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
证据二:1、现场照片及说明2,证明该当事人已将挖断的约40cm地下燃气管线修复完成,并恢复原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
2022 年 5月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2号、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张公山路张公山北村小区东门向南100米铺设下水管道时,挖断地下燃气管线约40cm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挖断地下燃气管线,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形,违法行为已整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 银行(帐号: 1280501021000122398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或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2年5月14日
联 系 人: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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