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关键词解读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在项目正式启动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由实施单位按照方案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以下内容节选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下内容节选自《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辖区人民政府。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市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辖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范围;
(二)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三)签约期限(不少于3个月);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需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中一并向社会告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征收区域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同时将原权属证书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按规定公告作废。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