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305-0009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5-22 09:06:51
发布机构: 禹会区 成文日期: 2023-05-22
来源单位: 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 性: 有效
名  称: [专家解读]《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文  号: 词: 征收 补偿 房票 安置

[专家解读]《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2 09:06信息来源: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 浏览量:

《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当前,被征收人在外过渡周期长、安置工作矛盾大、安置小区难管理等“难安置”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对解决“难安置”问题的工作部署,根据《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26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等规定,起草了《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房票安置方式,对缩短被征收人在外临时过渡周期、降低房屋征收成本、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减少安置矛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实施意见》以现行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为基础,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以政府奖补方式为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自行购房安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领导提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房票安置”的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于2022430起草完成《实施意见(草拟稿),并发往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512日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辖区、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形成《实施意见(讨论稿)》;202261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614日,市政府徐行忠副秘书长组织召开各辖区及有关部门协调会,对《实施意见(讨论稿)》具体内容再次进行了交流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202277日,《实施意见(送审稿)》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和市政协意见后,于2022728提请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283日市人民政府以蚌政秘〔202241号文件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缩短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降低安置矛盾,减少政府安置房建设体量,提高新建小区品质,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房票总金额即为货币化补偿补助总金额,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次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房票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货币化金额、安置面积以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次搬迁费、6个月过渡费或停业停产损失补助、搬迁奖励费等。

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由房票出具单位支付其房票安置奖励。奖励标准:所购房屋价格大于房票总金额的,按照房票总金额5%计算;所购房屋价格小于房票总金额的,按照所购房屋价格5%计算。

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符合独立计户4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房票签发单位另行给予小户型购房补贴。补贴标准=(45平方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年内,未在我市市辖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奖励和补贴。

六、创新举措

一是在区域范围上,考虑到市区和所辖县区的经济差异,《实施意见》只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本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二是在房屋征收项目性质上,《实施意见》既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三是在时间上,《实施意见》适用于今后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对以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房建设的征收项目,经辖区政府同意后,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转办房票安置。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被征收人持房票所购房屋可以为住宅,也可以为非住宅;可以购买一手房,也可以购买二手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也可以以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名义购房。上述情形均可按规定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和小户型补贴。

二是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为被征收人制定了房票购房公积金贷款的便捷措施;一手房的房屋出售人可为申请商业贷款购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周转首付款。

三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了“蚌埠房票安置房源信息网”,形成网上房产超市,方便房票安置群众自行选购一手房源,同时方便房屋出售人核实房票的真实性。

四是被征收人持房票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被征收人(含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员)名义购买房屋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超出房票总额部分免交契税。

五是房票安置意见施行后,被征收人在依然可以自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又多了一种房票安置方式共其自行选择。

六是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后结余部分或未购房屋的,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八、解读部门、解读人、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薛志刚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2-2157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