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培训领域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教育引导作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将我市安全生产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安徽精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2月23日,蚌埠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精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该企业2名从事电气焊的作业人员姚某某、胡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经裁量,经局案审会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后,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蚌埠液化气压缩机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3月9日,蚌埠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蚌埠液化气压缩机厂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该企业2名正在从事电气焊的作业人员宋某某、郭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经裁量,经局案审会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后,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安徽集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4月11日,龙子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集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一名工作人员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经裁量,蚌埠市龙子湖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安徽元素精密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7月25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怀远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元素精密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徽元素精密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闵某某无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岗位作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经裁量,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