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402-0007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投资者,公告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2-19 16:44:00
发布机构: 禹会区 成文日期: 2024-02-19
来源单位: 禹会区生态环境局 性: 有效
名  称:
皖蚌环(禹)罚〔2024〕1号
文  号: 词: 信息公开


皖蚌环(禹)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19 16:44信息来源:禹会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禹)罚〔20241

 

蚌埠宏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MA2XJGXWX6,法定代表人史学坤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兴华路1168号院内1号厂

我局于2023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出示执法证后对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远程监管帮扶组前期检查的问题进行现场复核,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停产检修,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UV-光氧装置线路接触不良,灯管不亮;喷淋装置储水装置中水量偏低,无法形成喷淋;活性碳长时间未更换,用手触摸后呈粉状,该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经询问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葛小伟并调阅蚌埠市生态环境组远程帮扶组现场询问笔录。确认在2023年11月3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帮扶组检查时,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12月1日,针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始对2023年11月30日市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检查情况进行复核的情况;

3. 2023年12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的情况,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故障,喷淋塔水量偏少,活性碳未及时更换,光氧设施线路故障指示灯不亮;

4.2023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大气帮扶组检查时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属实,并对涉及《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情形进行确认的情况;

5.生态环境大气帮扶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2月30日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 《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程度及罚款金额;

7.禹会区生态保护红线图,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8. 《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蚌埠宏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葛小伟全权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9. 蚌埠宏大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截图,证明你公司的该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的身份和资格的合法性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禹)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的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取10%(处罚额度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裁量起点Y2/20=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裁量百分值取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该公司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和路60号院内生产车间,根据《蚌埠市“三线一单”图集—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该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根据禹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蚌埠宏大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根据禹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蚌埠宏大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一年内无群众投诉举报)。裁量百分值总和10%。罚款金额=10%×20=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户名:蚌埠市禹会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2805010210001223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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