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403-00030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三农,其他
内容分类: 项目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3-15 18:24:53
发布机构: 禹会区 成文日期: 2024-03-15
来源单位: 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性: 有效
名  称: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综合支持乡村产业
振兴带头人“头雁”十条措施
文  号: 词: 乡村建设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综合支持乡村产业
振兴带头人“头雁”十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4-03-15 18:24信息来源: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量:

1.“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渔业和畜牧业发展等项目中予以支持;在生猪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申报评定等政策落实方面重点考虑。支持“头雁”培育对象领办的养殖场创建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和净化场。

2.“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支持其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登记,鼓励各地对“头雁”培育对象认证登记实施奖补。每年遴选一批“头雁”培育对象,参加长三角绿色食品加工业(小岗)大会、合肥农交会、上海农交会“一会两展”等,开辟“头雁”展品展示专区,打造“头雁”区域性公共品牌。

3.“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指导其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智慧农业建设等。鼓励“头雁”培育对象参与农民田间学校和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鼓励“头雁”培育对象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

4.乡村一线创业的“头雁”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头雁”培育对象领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裕农通”)定期发布推送“头雁”培育对象主体各类金融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强化点面对接服务,针对性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涉农大数据、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等,强化主体信用精准画像,简化审批流程和条件,探索为“头雁”培育对象主体提供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纯信用的信贷产品。

5.支持“头雁”培育对象参加农业保险,充分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为“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开展涵盖生产、加工、销售、财产、质量、责任等的一揽子综合性保险,提升其抵御风险能力。

6.有条件的“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鼓励其参与农业板“金种子工程”,支持其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绿色通道”,对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

7.支持“头雁”培育对象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能力水平。将“头雁”培育对象能力提升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扶持范围,对初次通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评价费用补贴;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享受在校生同等奖、助、贷学金政策;鼓励“头雁”培育对象免费参加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职教育。

8.支持鼓励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对“头雁”培育对象学员进行定期指导,聚焦粮、油、肉、果、蔬等高效种养业加强集成技术模式应用培训。推荐优秀的“头雁”培育对象加入安徽省新农人协会,在资源畅通、品牌塑造、渠道共享上提供服务和指导。

9.发挥省级农业科研院校及其分院(校)科技创新优势,聚焦“头雁”培育对象产业发展需求,常态化开展“结对子”技术帮扶;依托省级科技特派员(团)、省级农技推广机构等科技平台,对“头雁”培育对象等乡村产业带头人开展科技“点单式”精准服务;引导“头雁”培育对象经营主体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四新”成果试验示范,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在“头雁”培育对象经营主体推广应用。

10.对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异的“头雁”培育对象,优先推荐为全省乡村振兴高级人才评审对象;在“十佳农民”“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表彰评选时重点考虑;积极推荐其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两委”班子及村级后备力量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