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409-0000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投资者,公告
内容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 发布日期: 2024-09-04 16:18
发布机构: 禹会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9-04
来源单位: 禹会区生态环境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禹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文  号: 词: 信息公开

蚌埠市禹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09-04 16:18信息来源:禹会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蚌埠市禹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Ⅰ级响应

6.4  Ⅱ级响应

6.5  Ⅲ级响应

6.6  Ⅳ级响应

6.7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附件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本区范围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本区范围内发生的跨乡镇(街道、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

3)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其他需要区政府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本区范围外发生但可能对本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淮河蚌埠闸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交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外事局、区卫委、区文广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武装部、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好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部署;             

3)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级别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调度专业队伍和人员参加抢险救援;

5)请求或接受区外支援;

6)组织信息发布,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7)承担其他有关环境事件的重要工作。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和调查评估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2)落实区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收集分析环境事件信息,按规定上报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会商事件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事件级别及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建议;

4)牵头组织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5)检查指导主要风险源、重点污染源管理工作,完善和报备应急预案;

6)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2.4  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并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可适当调整现场应急指挥部规格和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3)全面掌握现场动态,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制定、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禹会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要求开展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生态环境分局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区域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做好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至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接报核实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按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较大级别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县、区的,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区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响应建议,Ⅰ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下开展;Ⅱ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Ⅲ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不能确定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公安、交通、应急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Ⅰ级响应

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Ⅱ级响应

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和协调下,结合我区实际,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区域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

6.5  Ⅲ级响应

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和协调下,结合我区实际,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区域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

6.6  Ⅳ级响应

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结合我区实际,迅速调度力量,好事件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人员、物资、技术等支持。

1)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涉险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排查控制危险源。控制和消除现场危险因素,保护重要防护目标,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等。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

5)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紧急征用所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场地;

7)清除清理事件现场。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避免二次污染;

8)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

9)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10)必要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或兄弟县区请求支援。

6.7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市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蚌埠市禹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山政﹝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附件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协调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负责应急状态下,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落实环境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移送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区消防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消防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区民政局  会同事发地乡、街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  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乡、街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配合市直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配合市直部门做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配合市直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配合市直部门发布水文资源信息。参与全区境内河流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应急处置,做好水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外事局   协助乡、街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乡、街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文广旅局  配合区委宣传部,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零售、使用及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应急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调度和处置工作,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  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调度和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附件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住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监测部门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协调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外事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发改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经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八、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科技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外事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