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计划;
2、监督、考核路段养护人员的巡查和管养工作,核拨养护资金;
3、组织辖区内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及时将路段养护情况反馈至管养单位,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整改结果;
4、对巡查中发现的病害、缺陷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以组织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路段组织检查、验收;
5、对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6、协调解决好日常养护过程中的矛盾。
第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包括内容:
1、路基:路肩表面是否稳定平整密实不积水,有无病害;排水是否畅通;边坡是否稳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良好。
2、路面:路面的养护状况。
3、桥涵构造物:桥面的保洁情况及桥梁附属设施的养护状况。
4、安保工程和沿线设施:公路标志牌、反光镜等道路基础设施的管养状况。
5、绿化:公路树木栽植是否满足行车安全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或遮挡标志等。
6、检查管养单位落实公路部门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养护管理人员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其中县道每两周不少一次,乡、村道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对特殊路段或遇有恶劣天气、重大节日活动等特殊情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七条 汛期来临前后,应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加强桥涵、排水系统是否淤塞,路基、桥梁防护工程是否存在病害的排查,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辖区内农村公路遭受洪水、暴雨、台风、和低温雨雪等自然灾害毁坏或人为破坏,应立即查明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抓紧组织公路排险、抢修。
第八条 路段养护人员对自己管护的路段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记录等内业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九条 养护作业人员上路必须穿戴标志服,检查作业路段设置安全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