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409-0003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发布日期: 2024-09-19 09:16
发布机构: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19
来源单位: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指南
文  号: 词: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指南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19 09:16信息来源: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1、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它特殊事项要求;

(3)申请人具备法律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资格。

 2、申请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图纸及意见;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有安全评估报告(需证明绿地下方有无存在燃气、供水、供电等管线的情况);

(4)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5)申请人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6)承诺书,用于承诺绿地占用完成后进行绿地恢复、垃圾清理,杜绝黄土裸露现象的产生。

 3、申请流程:

4、法定依据: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政府投资新建的平屋顶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城镇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镇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拆除或者改造为透景围墙。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住区内有可以绿化的空地,所在地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单位和居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城镇中空闲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有树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告知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申请所属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有特殊价值需要原地存植保护的树木,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

5、受理机构

禹会区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所

6、咨询电话

0552-4950182

7、办理结果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