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409-00030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9-24 10:11
发布机构: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9-24
来源单位: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性: 有效
名  称: 禹会区卫健委行政强制目录清单(2023版)
文  号: 词: 行政强制目录清单

禹会区卫健委行政强制目录清单(2023版)

发布日期:2024-09-24 10:11信息来源: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序号

公开事项

事项类型

公开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禹会区卫健委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0552-4028293

政府网站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27、其他法律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30、其他法律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