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13〕13号)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
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蚌政秘〔2017〕135号)
二、受理机构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居委会。
三、服务对象
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四、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均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有无房产证明的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确保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1)家庭成员均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7年度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
(2)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3、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区保障办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4、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市户籍的,若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簿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况等;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需产权部门、区保障办出具查核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在每批次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在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企业组团承租[10人以上(含10人)]
(1)企业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2)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法人证明等;
(3)申请成功后,企业应为每套缴纳1000-5000元租赁保证金;
(4)企业需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名单。
2、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五、申报材料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1、申请家庭需向辖区居委会或社区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5)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6)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7)因离婚、刑满出狱无房而落户在亲属、朋友的户口本上的,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辖区居委会或社区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员需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3)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4)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5)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受理:居委会按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受理后进行核查并公示,并上报至辖区街道,街道复审后上报区政府复核。
3、公示:区政府对符合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公示,市保障办在市住房保障网或报社进行公示。
4、摇号配租:公示无异议的,按“住房最困难程度优先,轮候配租”原则将待配租申请户信息和房源信息等额转入摇号配租子系统,进行摇号配租。
5、摇号结果公示:各区住房保障办将摇号结果在所在辖区街道、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禹会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52-4019302
申请材料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