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501-0002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11 11:00
发布机构: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11
来源单位: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文字解读】禹会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文  号: 词: 农村危房改造

【文字解读】禹会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11 11:00信息来源: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鉴定及审批
1. 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区要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给予重点关注、优先支持并抓好落实。原则上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不低于20%。在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倾斜照顾,优先安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残疾人家庭,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房的相关规费。
2. 认定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程序是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依据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名单,再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或无房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3. 住房鉴定 (评定)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技术鉴定(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 (整幢危房)的农房。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应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 〔2019〕200号)确定的项目进行。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住房安全鉴定(评定)方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鉴定(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集中鉴定,对其房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住房安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C级和D 级房屋为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4. 审批程序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 级或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二)改造方式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三)建房面积。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县(区)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万元;修缮加固户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怀远县,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县(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县(区)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区)承担。县(区)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县(区)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五)质量安全监管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1.过程监管。农村危房改造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2.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镇村等有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项目逐项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必须在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通知改造对象入住。
   (六)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县(区)可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打卡到确定的危房改造户。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可分批次、分乡镇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10日内将余款全部拨付到位。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七)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须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申请审批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表等材料。
   (八)工程验收管理
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相关资料。验收工作由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 “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要求
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重中之重是要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应分成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二是一般农户。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6类对象不但不能住危房,而且应该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帮助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做到应改尽改;对于一般农户,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没有资金和政策支持,但又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由属地政府采取封存等管控措施,同时积极引导农户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二)关于 “老旧房屋就是危房”的误解。
为避免“老旧房屋就是危房”的误解,村庄内看上去有破旧房屋,就认为是危房,这种不能单从感官来判断,村庄内有些房子建造年代时间长,看上去很破旧,但其主体结构不一定存在危险点,也就不一定是危险房屋。判断该房屋是不是危房要经相关技术人员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不能单从观感判定就认定为是危房,应以专业鉴定结果(报告)为准。
   (三)关于 “房屋屋面渗水、漏雨就是危房”的误解。
对于村庄内有些农户的房屋,屋面有小面积渗水、漏雨,屋面瓦小面积损坏,但房屋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无明显开裂或变形,按照房屋鉴定标准原则上应该鉴定为B级,B级房屋能满足住房安全使用要求,不能认定为危房,督促提醒农户做好房屋的日常维护即可。
   (四)关于 “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
对于村庄内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如果是C、D级危房,是要压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由乡镇政府督促村委采取统一落锁、挂牌、封存等有效管理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安全管控,防止人员靠近或误入造成安全事故。
   (五)关于危房改造期间过渡性住房,也应为安全住房。
有反映危房改造期间过渡性住房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实施危房改造期间,不管采取哪种保障方式(如投亲靠友、使用村里临时公共用房等),农户居住的房屋必须是安全的。
   (六)关于房屋所在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房屋所在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若房屋所在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住建部门可直接将房屋鉴定(评定)为D级。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及时实施危房改造,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要按照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及时采取拆除、封控等措施,避免出现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