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1)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蚌埠市禹会区***饭店,经营者: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联系电话:181********,住所:蚌埠市禹会区***街道**路**号。
你(单位)于2025年1月在蚌埠市禹会区**路与**路交口向西**路*侧人行横道实施了设置停车设施(道闸)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该当事人于2025年1月在蚌埠市禹会区**路与**路交口向西**路*侧人行横道实施了设置停车设施(道闸)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禹会区******所移交《关于依法对蚌埠市禹会区***饭店进行查处的申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蚌埠市禹会区***饭店;
证据三:1、询问调查笔录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4、现场勘验图1份,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7、***街道***会议议题(图片打印版)1份,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9、***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酒店经营停车场的说明》1份,证明蚌埠市禹会区***饭店实施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四: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4份,证明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025年5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1月在蚌埠市禹会区**路与**路交口向西**路*侧人行横道实施了设置停车设施(道闸)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0项的规定,应当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0项的从轻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0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仟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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