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3)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合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家园**幢**** ,联系电话:187********。
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23时14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在2025年5月6日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原计划于20时前结束作业,但因磅车出现故障,导致作业时间往后延长,直至2025年5月6日23时50分停止施工作业。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市长热线投诉转办记录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蚌埠市******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2、禹会区*************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3、*******有限公司**分公司定标报告(打印版)1份,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5、合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合肥******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7、合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8、委托书(含法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合肥******有限公司;
证据三:1、现场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3、现场勘验图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23时14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禹会区******工程总承包项目内施工作业,当晚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5年5月6日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3项之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3项之规定中的从轻情形。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3项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联 系 人:王* 乐**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