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4)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4号
当事人:蚌埠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公寓*栋**层****号 ,联系电话:133********。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2日15时35分在禹会区**大道与**路交口向东北约150米**路西北侧人行横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15时35分,在**大道与**路交口向东北约150米**路西北侧人行横道,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已恢复原状。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蚌埠市****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二:1、现场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3、现场勘验图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15时35分在禹会区**大道与**路交口向东北约150米**路西北侧人行横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被挖掘的城市道路已恢复原状。
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5月22日在禹会区**大道与**路交口向东北约150米**路西北侧人行横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14项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14项之规定中的从轻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14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联 系 人:王 * 宋**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