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5)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5号
当事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单元*层***号 ,联系电话:151********。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4日10时16分在**路东侧,***北侧*****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10时16分在**路东侧,***北侧*****项目工地,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17.58立方米,现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临时道路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6、蚌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7、蚌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蚌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蚌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二:1、现场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3、驾驶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4、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5、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6、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现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5月24日在**路东侧,***北侧*****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之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之规定中的从轻情形。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联 系 人:王 * 乐**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