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环(禹)罚〔2025〕4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禹)罚〔2025〕4号
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MA2UGUQN0L,法定代表人汪嵘,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蚌埠市禹会区高新路南侧兴华路东侧电子信息产业园内3#厂房。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2025年5月16日,针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1页,证明案件事实及环境违法程度的情况;
2.2025年5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份1张,证明案件事实及环境违法程度的情况;
3.2025年5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证明案件事实及环境违法程度的情况;
4.2025年5月16日,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5.2025年5月16日,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5.2025年5月16日,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6.2025年5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蚌埠市“三线一单”图集—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及该公司所处位置标记图打印件1份2页,证明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位置与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情况;
7.2025年5月16日,禹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一年内环境投诉举报及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
8.2025年5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武克涛、马林)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本案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禹)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的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取26%;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该公司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高新路南侧兴华路东侧电子信息产业园内3#厂房,根据《蚌埠市“三线一单”图集—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该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根据禹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关于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根据禹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一年内无群众投诉举报)。裁量百分值总和26%。罚款金额=10000+(30000-10000)*26%=10000+5200=1520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圆整(¥15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户名:蚌埠市禹会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2805010210001223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