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蚌环(禹)罚〔2025〕5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禹)罚〔2025〕5号
怀远县华美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7085915H,法定代表人陆志飞,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魏郢村委会016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的皖C83528重型柴油车正在进行装车拉货,检查发现该车辆左侧下方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母进行垫高,经查阅皖C83528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该车辆所有人为你公司。你公司皖C83528车辆使用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行为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9日皖C83528车辆驾驶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辆驾驶员身份以及皖C83528车辆所有人为你公司的事实;
2.2025年4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皖C83528车辆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母垫高,车辆所有人为你公司的事实;
3.2025年4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皖C83528车辆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母垫高的事实;
4.2025年5月9日,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任职证明》原件1份;怀远县华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的身份;
5.2025年5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本案件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授权委托情况;
6.2025年5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汽车挂靠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皖C83528车辆与你公司的关系;
7.2025年5月9日,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案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2025年5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禹)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的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户名:蚌埠市禹会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2805010210001223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