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3321991/202506-0001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6-27 10:15
发布机构: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来源单位: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7)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7)

发布日期:2025-06-27 10:15信息来源: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7

当事人:蚌埠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单元*** ,联系电话:153********   

你(单位)于2025年612日1608分在禹会区**大道与**口东北****大道人行横道进行顶管作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16时08分,**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约**米处**大道人行横道,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已恢复原状。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蚌埠市******有限公司

证据二:1、现场勘验笔录1份,2、案件线索1份,3、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4、现场勘验图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7、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612日1608禹会区**大道与**口东北****大道人行横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被挖掘的城市道路2025年616恢复原状。 

2025年618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4),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 / 年 / 月 / 日本机提出述、申辩听要求),你单位   /   关认 /  ,单位)的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612日1608分在**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约**米处**大道人行横道,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14项之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14项之规定的从轻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14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仟元。

罚款,你(单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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