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6)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6号
当事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区****公寓*栋**层**号 ,联系电话:151********。
你(单位)于2025年6月7日13时01分实施了在高考期间违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13时01分在**区**路与**路交口向*约***米**路东侧,高考期间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违反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直至2025年6月7日13时45分停止施工作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案件线索2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6、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2份,7、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8、项目联合体协议复印件1份,9、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10、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
证据三:1、案件线索2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4、现场勘验图2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13时01分在高考期间违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2025年6月7日13时45分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6月7日13时01分在高考期间违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4项之规定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因混凝土浇筑工艺特殊,不能立即停止施工,直至2025年6月7日13时45分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在高考前收到相关部门宣传《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公告》的情况下,仍在高考期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且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4项之规定中的一般情形。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4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联 系 人:宋** 乐**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