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房产2)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房产)城管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姓名:梅**,出生年月:19**年*月,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3403**************,联系方式:178********,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你(单位)2025年7月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街道**社区**小区**库,实施了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自行车库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该当事人于2025年7月,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街道**社区**小区**库,实施了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自行车库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整改情况复查时改变使用用途的自行车库已恢复原使用状态。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关于**街道**社区**小区**库相关情况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梅**;
证据三:1、现场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3、现场勘验图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7、蚌埠市禹会区**街道**社区**小区**库面积测量报告1份,8、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关于**街道**社区**小区**库相关情况的回复函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街道**社区**小区**库,实施了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自行车库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
证据四: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及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整改情况复查时改变使用用途的自行车库已恢复原使用状态。
2025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房产)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7月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街道**社区**小区**库,实施了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自行车库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41项的规定: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整改情况复查时改变使用用途的自行车库已恢复原使用状态。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41之规定中的从轻情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41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联 系 人:王 * 宋**
联系电话:495****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