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3321991/202509-0001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日期: 2025-09-30 16:22
发布机构: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9-30
来源单位: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15)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城建管15)

发布日期:2025-09-30 16:22信息来源: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蚌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大市场****号,联系电话:139********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6日18时30分左右19时30分左右19时50分左右2025年8月18日16时40分左右,从禹会区**路南侧、**路西侧地块清运堆放渣土项目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公路***枢纽至蚌埠*************实施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2025年8月16日18时30分左右19时30分左右19时50分左右2025年8月18日16时40分左右从禹会区**路南侧、**路西侧地块清运堆放渣土项目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公路***枢纽至蚌埠*************实施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行为,共处置满载4车,约61.4立方米,被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已倒回原处,违法行为已改正,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蚌埠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运输车辆车号及所属公司复印件1份,5、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复印件1份,6、固体物料清理清运合同复印件1份,7、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8、驾驶证复印件4份,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份,10、行车轨迹图复印件3份,11、情况说明3份,12、借车协议书4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蚌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二:1、现场照片及说明8份,2、询问调查笔录5份,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4、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4份,证明蚌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 / 年 / 月 / 日本机提出述、申辩听要求),你单位   /   关认 /  ,单位)的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5年8月16日18时30分左右19时30分左右19时50分左右2025年8月18日16时40分左右,从禹会区**路南侧、**路西侧地块清运堆放渣土项目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公路***枢纽至蚌埠*************,实施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的规定,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之规定的从重情形。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万贰仟元。

罚款,你(单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930

 

人:姚** **

联系电话: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