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831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75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1778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4208元。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6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79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3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1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
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6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5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74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7元。
五、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为月人均700元。
六、执行时间和资金渠道。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