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601-0001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日期: 2026-04-03 16:31
发布机构: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4-03
来源单位: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互动回应】禹会区2026年第一季度互动回应信息
文  号: 词: 保障性住房

【互动回应】禹会区2026年第一季度互动回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6-04-03 16:31信息来源: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问: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

答: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