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禹征预告〔2026〕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禹会区马城镇马城村集体土地5.1672公顷(77.5080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老206国道,南至新民路,西至园二路,北至新华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埠禹会区马城智能绿色建材产业园六期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本次拟征收土地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蚌埠市绿色建筑工业聚集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5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5.1672公顷(77.5080亩),其中:农用地5.1245公顷(76.8675亩),含耕地5.0084公顷(75.1260亩),建设用地0.0427公顷(0.6405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1.项目地块一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组集体土地0.2011公顷(3.0165亩)。其中:农用地0.2011公顷(3.0165亩),含耕地0.2011公顷(3.016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项目地块二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组、2组集体土地0.0395公顷(0.5925亩)。其中:农用地0.0395公顷(0.5925亩),含耕地0.0395公顷(0.592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3.项目地块三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7组集体土地0.4075公顷(6.1125亩)。其中:农用地0.3648公顷(5.4720亩),含耕地0.3310公顷(4.9650亩);建设用地0.0427公顷(0.6405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4.项目地块四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组、7组集体土地0.1841公顷(2.7615亩)。其中:农用地0.1841公顷(2.7615亩),含耕地0.1781公顷(2.671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5.项目地块五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2组、7组集体土地0.4988公顷(7.4820亩)。其中:农用地0.4988公顷(7.4820亩),含耕地0.4491公顷(6.736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6.项目地块六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3组、7组集体土地0.1455公顷(2.1825亩)。其中:农用地0.1455公顷(2.1825亩),含耕地0.1455公顷(2.182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7.项目地块七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3组集体土地0.0032公顷(0.0480亩)。其中:农用地0.0032公顷(0.0480亩),含耕地0.0032公顷(0.048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8.项目地块八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3组、4组集体土地0.7120公顷(10.6800亩)。其中:农用地0.7120公顷(10.6800亩),含耕地0.7120公顷(10.680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9.项目地块九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5组集体土地0.0970公顷(1.4550亩)。其中:农用地0.0970公顷(1.4550亩),含耕地0.0970公顷(1.455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0.项目地块十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5组集体土地0.2223公顷(3.3345亩)。其中:农用地0.2223公顷(3.3345亩),含耕地0.2223公顷(3.33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1.项目地块十一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5组、6组集体土地0.2128公顷(3.1920亩)。其中:农用地0.2128公顷(3.1920亩),含耕地0.2128公顷(3.192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2.项目地块十二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6组、7组集体土地0.6159公顷(9.2385亩)。其中:农用地0.6159公顷(9.2385亩),含耕地0.6017公顷(9.025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3.项目地块十三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8组、4组集体土地0.0554公顷(0.8310亩)。其中:农用地0.0554公顷(0.8310亩),含耕地0.0554公顷(0.831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4.项目地块十四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8组、9组集体土地0.6304公顷(9.4560亩)。其中:农用地0.6304公顷(9.4560亩),含耕地0.6304公顷(9.456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5.项目地块十五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9组集体土地0.2496公顷(3.7440亩)。其中:农用地0.2496公顷(3.7440亩),含耕地0.2496公顷(3.744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6.项目地块十六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9组、10组集体土地0.0470公顷(0.7050亩)。其中:农用地0.0470公顷(0.7050亩),含耕地0.0470公顷(0.705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7.项目地块十七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0组、11组集体土地0.6128公顷(9.1920亩)。其中:农用地0.6128公顷(9.1920亩),含耕地0.6128公顷(9.192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8.项目地块十九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2组集体土地0.0008公顷(0.0120亩)。其中:农用地0.0008公顷(0.0120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9.项目地块二十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5组集体土地0.0016公顷(0.0240亩)。其中:农用地0.0016公顷(0.0240亩),含耕地0.0016公顷(0.024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0.项目地块二十一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6组、11组集体土地0.0213公顷(0.3195亩)。其中:农用地0.0213公顷(0.3195亩),含耕地0.0213公顷(0.319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1.项目地块二十二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1组集体土地0.0003公顷(0.0045亩)。其中:农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含耕地0.0003公顷(0.00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2.项目地块二十三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1组、7组集体土地0.0009公顷(0.0135亩)。其中:农用地0.0009公顷(0.0135亩),含耕地0.0006公顷(0.009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3.项目地块二十四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8组、7组集体土地0.0899公顷(1.3485亩)。其中:农用地0.0899公顷(1.3485亩),含耕地0.0778公顷(1.167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4.项目地块二十六拟征收马城镇马城村11组集体土地0.1175公顷(1.7625亩)。其中:农用地0.1175公顷(1.7625亩),含耕地0.1175公顷(1.762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禹会区马城镇马城村5498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 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禹会区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涉及农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户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丧偶、离婚的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马城镇、马城村、马城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12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在蚌埠市禹会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htz.yuhu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马城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附件:附图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2026年2月12日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