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92821167/202603-00005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3-13 15:18
发布机构: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03-13
来源单位: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性: 有效
名  称: 禹会区卫健委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办理结果-2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禹会区卫健委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办理结果-2

发布日期:2026-03-13 15:18信息来源: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处罚名称
刘* 自然人 禹卫医罚[20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2024年7月、2025年1月、2025年5月1日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在禹会区观澜御湖瑞公馆27楼梵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内给童*及其女儿杨**开展隆鼻等医疗美容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 1.600000 2025/3/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未按照注册地点行医案
董*娇  自然人 禹卫医罚[20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于2025年3月7日和6月13日在禹会区观澜御湖瑞公馆27楼梵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内分别给童*注射了两次水光针(维C、氨甲环酸和生理盐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罚款 罚款 2.100000 2025/3/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董*娇非医师行医案
郑* 自然人 禹卫医罚[2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3日在禹会区纬四路与荆山路交叉口西南100米观澜御湖瑞公馆27楼梵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董*娇第二次给童*注射水光针(维C、氨甲环酸和生理盐水)前,使用8毫升丙泊酚对童*进行了静脉麻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4.000000 3.380000 2025/3/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非医师行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