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17
发布日期:2026-03-17 15:04信息来源:禹会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禹市监处罚〔2026〕2号 | 蚌埠市禹会区鑫润林烟酒店 | 92340304MADKLTYU4C | 陈志明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1.没收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口水娃”原香味魔方面包6袋;“娃哈哈”营养快线3瓶;“李子园”甜味牛奶饮品3瓶;”彩虹”葡萄干5袋;椰蓉面包6包;乌江榨菜11袋;“白根柱”椒盐味西瓜子1袋;“卫龙”香辣味、香辣味素毛肚各14袋;“劲仔”深海小鱼3包。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元),上缴国库。 |
2026.3.17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3.17.doc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