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卫健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本)
发布日期:2026-02-10 15:56信息来源: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本)同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 | 监督电话 |
| 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行政许可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2.《护士条例》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审查供水单位制水场所、工艺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 | 0552-4028293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和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供水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6、其他法 | 5、在供水单位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