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6 16:43信息来源:禹会区纬四街道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我区学前教育整体的办园质量与水平,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357号)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禹会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根据教育部门分配意见及时下达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体现“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