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5-06-27 11:23信息来源:禹会区大庆街道 浏览量:
一、受理部门:禹会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三、 办理流程: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或同户成年人口、亲属、抚养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人员(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四、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公民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