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8499887/202304-0003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日期: 2025-04-28 15:37
发布机构: 禹会区张公山街道 成文日期: 2025-04-28
来源单位: 禹会区张公山街道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禹会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
文  号: 词: 蚌埠市禹会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

蚌埠市禹会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

发布日期:2025-04-28 15:37信息来源:禹会区张公山街道 浏览量:

1监测系统

 (1)建立监测体系

  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林、市场监管局等区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监测实施

  区农林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3)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林、市场监管、商务外事、教育、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以及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2)预警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当地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经当地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建立通报制度

①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通报方式

A.区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向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

③特殊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经请示同意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④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4)建立举报制度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②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