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602-00013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公告
内容分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12 09:45
发布机构: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来源单位: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6)02号
文  号: 词: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6)02号

发布日期:2026-02-12 09:45信息来源: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禹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禹告〔202505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长青乡陈郢村集体土地6.5102公顷(97.6530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姜桥路,西至Q-19路,南至Q-05路,北至Q-04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涂山制药厂项目建设,用于工矿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为蚌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蚌埠市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综合配套服务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25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6.5102公顷(97.6530亩),其中:农用地6.5102公顷(97.6530亩),含耕地5.9700公顷(89.55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长青乡陈郢村、陈郢村一组、四组、五组集体土地6.5102公顷(97.6530亩)。其中农用地6.5102公顷(97.6530亩),含耕地5.9700公顷(89.55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确定征收禹会区长青乡陈郢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60505/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规定执行。禹会区青苗补偿费按1100/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户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拟征收土地所在禹会区长青乡陈郢村、陈郢村一组、四组、五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蚌埠市禹会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hu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长青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附件:附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2026212


禹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禹征补安置〔2026〕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禹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禹告〔202505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长青乡陈郢村集体土地6.5102公顷(97.6530亩)。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姜桥路,西至Q-19路,南至Q-05路,北至Q-04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涂山制药厂项目建设,用于工矿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为蚌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蚌埠市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综合配套服务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25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6.5102公顷(97.6530亩),其中:农用地6.5102公顷(97.6530亩),含耕地5.9700公顷(89.55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长青乡陈郢村、陈郢村一组、四组、五组集体土地6.5102公顷(97.6530亩)。其中农用地6.5102公顷(97.6530亩),含耕地5.9700公顷(89.55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202362)规定执行,确定征收禹会区长青乡陈郢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60505/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规定执行。禹会区青苗补偿费按1100/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户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所在禹会区长青乡陈郢村、陈郢村一组、四组、五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方式发布,并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hu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长青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长青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陆晓飞;电话:0552-495462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长青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联系人:彭珂;电话:1885526217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禹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长青乡人民政府将于2026321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新公布的征地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新公布的标准,社会保障执行符合新法要求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附件:附图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202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