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工字〔2021〕42号
禹会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禹会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帮扶资金;市、县(区)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县(区)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县(区)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 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外,还要采取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争取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帮扶资金应纳入各级工会年度预算,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工会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困难职工帮扶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工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禹会区总工会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