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禹会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09:19来源: 禹会区民政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禹会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0日

 

禹会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要求,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区实际,自2021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审核审批。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区民政局监管职能,扩大各乡镇、街道审批权限,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更有效落实。

二、任务措施

(一)实行联审联批制度

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拟批准的,通过各乡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各乡镇(街道)或区级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各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长期末端公示。各乡镇、街道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各乡镇、街道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二)区级民政审查

区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批结果应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在拟批准公示和动态管理期间区民政局分别按不低于10%和30%的比例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认定家庭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区民政局向各乡镇、街道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精准落实。对乡镇(街道)出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整改。对群众反映的社会救助问题,应当逐一核查反馈。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编制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二)组织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具体工作中,区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

(三)成立联审联批小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明确联审联批工作流程。成立由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民政、纪委、包村(社区)干部、村(居)负责人、村(居)民政委员、村(居)民政协理员等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联审联批会议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所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必须参会,原则上不少于7人,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四)签订委托书。乡镇、街道与区民政局签订《禹会区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主体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审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5日内书面报区民政局备案;

4.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三)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做好对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

3.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4.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通过调剂、招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要根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按照政策规定,协助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乡镇、街道纪委要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民政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要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附件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蚌埠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号)规定,禹会区民政局委托各有关各乡镇、街道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蚌埠市城乡低保综合认定办法》《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农村户籍参照执行)及《禹会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10日前书面报禹会区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月    日                        月    日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           202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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